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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驾驶证的情况,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限

其他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阅读:528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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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留车辆驾驶证的情况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体的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二)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三)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做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二、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限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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