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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阅读:318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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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侵权行为,即基于行为人主观的共同或行为的关联共同将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联结为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同,若僵化地按对自己责任承担原则来判决,被侵权人可能因为被判令承担责任的侵权人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而无法获得足够的救济。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规定:2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据此,2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两被告虽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该事故系两者共同的不当行为造成,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对原告周某的损害后果负连带责任。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无法判断过错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的情形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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