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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免责情况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与标准           阅读:571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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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中的免责情况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行为人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一)受害人的故意。例如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是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的故意且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如果损害后果既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又有机动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只能按过失相抵的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其他免责事由。我国现行的有关交通事故的规定中没有特别的规定,但是,公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侵权行为的法规中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免责事由还包括: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的绝对免责事由,也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的免除,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也不例外。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2、意外事故。对于意外事故,行为人虽然尽到了注意的义务仍然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此事故后果,行为人可以主张免责。如果受害人所受损失较大,可以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3、第三人过失或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于第三人的过失引起交通事故,作为行为人的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有过错的第三人承当赔偿责任。也可以首先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行为人一方可以主张免责。如果该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而是野生动物或者无法证明其是饲养的动物的,由受害人、行为人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一)精神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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