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提交什么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
1、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2、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上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还应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责任的证人证言及有关物证等。
3、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或法医鉴定结论。
4、医疗费单据、交通住宿费凭证等证明材料。
5、误工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误工天数和误工费数额。
6、残疾者应提供伤残评定结论,需要配备残疾用具的应出具医院证明。
7、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该被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证明材料。
8、财物直接损失,如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建筑等的修复或折价费用等证明材料。
二、交通诉讼提交证据的流程是什么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7、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8、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