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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残评定不服如何处理,如何申请重新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阅读:545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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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伤残评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二、如何申请重新伤残鉴定

对于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估,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的伤残鉴定,另一方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也有两种,

1、作为申请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以准许:

(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信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对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手段来进行救济,达到使法院不采纳伤残评定结论。

由于伤残评定结论是一种民事证据,对于证据,作为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质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是必须进行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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