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诉讼被告人如何应诉?
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1、可针对起诉书,提交自已的答辩状。
2、答辩要在限期内提交,(自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
3、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法院照常审理案件。
4、有反诉因素的,可以在答辩中提出反诉。
5、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6、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以后按照法院的传唤,参加庭审,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诉讼怎么采取强制措施?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可以依法对违反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采取拘传、训诫、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一)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二)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