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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申请伤残鉴定,伤残评定人员有哪些义务?

其他伤残鉴定问题           阅读:290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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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怎么申请伤残鉴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二、伤残评定人员有哪些义务?

如果在评定过程中,评定人员需要尽下面的义务:

第一,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第二,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第三,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第四,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第六,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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