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车辆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
1、交强险先行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2、交强险赔付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赔偿。
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机动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交强险不免责,仍需在交强险限额条件下先行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