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交通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目前各国规定的发展趋势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到严格责任,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以体现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二、交通事故智力缺损鉴定标准
一级: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三级: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四级: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五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六级: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七级: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八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