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二)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三)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四)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
(一)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三)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