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过户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原车主负责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第12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所有权转移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发生多手交易均未过户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的买受人)、受赠人、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人等。
依照交通法规,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入、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将扣留的车辆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含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可见,机动车所有入在整个事故处理程序中自始至终都被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将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且应当判决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按照过错程度对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转让末过户,发生事故后原车主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一方面扩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严格了车辆方的责任。另一方面,车辆的出卖人应该谨慎,在车辆出让、转移实际控制权后务必要到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新车登记的条件
1、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这里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主要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机动车辆(含列车)的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的标准。
2、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这主要是针对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允许投入生产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检验的要求。主要是考虑该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监管,其所生产的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属于未知。但该企业的成立、注册、生产已经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出于安全性和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在该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则不予以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通过技术检验,检查该机动车的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的标准。
3、新车出厂时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时免检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该车型属于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在实践中,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按照严格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一些机动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机动车,即该企业具有生产资格。同时,该机动车型也经主管部门的许可。即无论该企业,还是该机动车型均得主管部门的许可。
(2)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已经厂家的检验,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内部的严格检验已经过关,如果没有获得厂家自己的合格证,则该车不得出厂。这里从厂家的环节进行把关,将检验的责任交由厂家自己来完成,从而促进厂家不断提高自己的生产技术与水平,完善自己产品的生产。
(3)新车出厂后免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仍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为新车存放时间过长,可能造成汽车性能的下降,有必要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