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期限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三)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具体操作
1、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伤情鉴定、病历摘要)申请请求事项,申请人、申请日期。
2、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 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3、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不服评定结果,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15天内不申请重新评定的,评定生效,其后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二、不同意伤残评定结论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有两种重新评定方式:
(一)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受害人申请伤残评估的次数没有限制。
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估的伤残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估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二)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进行伤残评定,伤残评定结果出来后。起诉到法院后,在另一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应当准许。 因此,不同意伤残评定是可以申请从新鉴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