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二、伤残评定机关怎么确定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