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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掉头未防范发生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交通事故案例           阅读:283

白玉录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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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那么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又如何呢?

案情介绍:

2006年8月24日15时左右,被告鲁某的雇佣司机栾某驾驶奇瑞QQ微型轿车沿一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因急转车调头未防范与后面赶来由原告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左某受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此事故于2006年11月18日经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栾某驾驶汽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违章掉头是此事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左某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方辩称:原告左某要求被告方承担主要责任与事实不符,肇事当天天晴,道路良好,因原告无证驾驶不采取制动措施,不靠右边穿过,不听他人喊叫制止,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故被告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驾驶机动车行使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左某受伤,对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应予以采信;被告方辩称原告左某属无证驾驶,不采取制动措施,不靠道路右边穿过等,因其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又因被告栾某为被告车主鲁某的雇佣司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车主鲁某承担。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

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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