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什么
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交强险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三种免责情形和免责的范围,即不论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可在抢救费用和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两方面主张免责。
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但需注意的是:
1、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费用和医疗费用中,除抢救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仍应当赔偿;
2、《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驾驶人,没有特指哪一方,所以,应包括投保车辆的驾驶人和交通事故中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
3、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即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但保险公司只能向受害人之外的责任人即致害人追偿,而不应由向受害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