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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金融犯罪辩护案例          2016-11-30 阅读:34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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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杭某和张甲、张乙、张丙均是朝阳县人,其中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仅20岁。2015年7月中旬,杭某与张甲共同从网上购买了三盒面值为20元的假币,总面额40000余元。之后,二人伙同被告人张乙、张丙,乘坐被告人张甲的中华轿车,先后多个市县,专门找沿途的小商店,用假币购买小件商品,通过找零的方式换取真币。2015年7月30日,四被告人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同时从四被告人身上及所驾驶的轿车上搜出假币1239张,后经中国人民银行该市中心支行鉴定,均为假币。涉案被扣押的1239张假币已由银行收缴。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杭某伙同张甲、张乙和张丙实施的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四人属共同犯罪。其中杭某、张甲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张乙、张丙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杭某、张甲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张乙、张丙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律师说法

1、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2、关于收藏为目的的持有假币。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成立持有假币罪?或者说,应否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持有假币罪的主观要件?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另认定为使用假币罪;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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