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 高中财务挪用学费被判刑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金融犯罪辩护案例          2016-12-01 阅读:4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高中财务挪用学费被判刑

某高中是河南省首批命名的省级重点高中和首批省级示范高中,已有近百年的办学史,陈某某原是这所名校财务室的一名老员工。入职近30年了,陈某某对各种财务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可谓“门清”。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却“栽”在了熟人推荐的“理财产品”上。和陈某某一样,同样“栽”在了“理财产品”上的还有王某某。王某某原是某实验高中财务室的一名报账员。调查显示,2011年7月至9月间,王某某将陆续收取的学校2011年下半年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于当年7月2日和9月7日,分别取出其中的10万元和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理财款被赎回后,王某某先后获利32.95元和27.40元。

2016年3月21日,王某某被立案侦查。压根没有把这件事当成事的王某某,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刑罚后追悔莫及。

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这就是关于高中财务挪用学费被判刑,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