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台籍男子用假大陆身份证办卡
2010年,台湾籍被告人刘某某委托一名叫“何明霖”(另案处理)的男子帮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假身份证,并支付酬劳35000元。刘某某收到了“何明霖”伪造的一张名为“尹彦鸿”的身份证后,凭该身份证先后在东莞市虎门镇、深圳市南山区以及贵州省贵阳市办理了中国银行三张储蓄卡用于消费,三张中国银行卡卡号分别为62×××03,62×××27,62×××68。2015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登喜路酒店512房将刘某某抓获,并缴获刘随身携带的上述三张银行卡及名为“尹彦鸿”的居住证、名为周勇衡的假临时身份证各一张。
法院判决: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罪主要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串号:866713022868864的小米NOTE手机一部、串号:354410062057313的苹果6手机一部)在罚金缴交后发还给被告人刘某某。随案移送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本发还给被告人刘某某。
律师说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此外,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台籍男子用假大陆身份证办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罚”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