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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牟利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金融犯罪辩护案例          2017-01-22 阅读:127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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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牟利

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林卫东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下广场的方记商行内,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牟利。2016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林卫东经与张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后,在其商行内以人民币747422元与张某的妻子严某(另案处理)兑换了港币89万元。同日14时许,被告人林卫东再次与张某电话联系后,在金叶酒店路口张某驾驶的车内,以人民币738840元与张某兑换港币88万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林卫东处查获用于兑换港币的人民币738840元及苹果手机1部,从张某处查获用于兑换人民币的港币88万元。另,2016年4月8日,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为647.33,人民币兑换港币汇率为83.54。

法院判决:拘役罚款并没收作案工具

被告人林卫东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卫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卫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卫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被告人林卫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738840元属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并非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都可构成本罪,而必须是情节严重者始当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应当考虑经济衡量标准。譬如:1、经营数额特别巨大;2、销售金额巨大;3、获利数额较大;4、造成合法经营者的严重经济损失;5、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等。此外,诸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者,亦可视为情节严重。像某些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化学危险品等行为,就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由于“情节严重”与否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宜由司法解释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牟利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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