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捉弄父亲伪造存款数额
1月15日11时许,一名七旬老人拿着一个蛇皮袋,走进石首市农村商业银行一网点,递给工作人员一张存折,声称要将上面钱全部取走。工作人员一看存折,只见存款栏目上的数额写着“168000元”,但明显是模仿手写,并盖有一不清晰印章。工作人员当即吿诉老人这是伪造的,存折上数额已全部取光。
老人一听大怒,声称自己儿子昨天才存的,银行想赖账,欺负他是农村老人。老人越吵越生气,根本不容解释。见事态已非银行能控制,工作人员报了警。石首市公安局绣林派出所民警周波、陈大谦迅速赶赴现场。今年75岁的老人陈某见到民警仍怒气冲冲,占着窗口位置不离开,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解释不通。为了查明真相,民警将老人接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民警首先与老人的儿子取得了电话联系,其子介绍,陈某有轻度智障。14日那天,老人从东升镇到石首城区找儿子要生活费,其子称生意亏本,又架不住老人再三索要,便用笔在老父存折上模仿写下“1月14日现存168000元”,满足老人一时心理,没有想到老人信以为真,来到银行非要将此钱取走。民警对其子捉弄老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其子知道事闹大了,不敢来派出所见老父。民警只能通过陈某的身份证信息与其他家属取系上后,将老人平安送回东升镇的家中。(新闻来源:新浪财经)
伪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如下几种:(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4)伪造信用卡。至于“伪造”、“变造”的理解问题,一般认为,“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金融票证的票面、颜色、形状、质地,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伪为票证的行为;"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采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方法,对真票证进行加工改造,变更票证上除签名之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同时,根据立法原意来探究,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至于那些确实既无营利目的也无行使目的等,而纯粹因个人兴趣等原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以自我欣赏、收藏而不让其流通的,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