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资金短缺私刻公章非法集资
2003年8月,被告人邵某甲受其堂弟邵某乙委派,负责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的经营管理。2004年,被告人邵某甲因煤矿资金短缺,以月息3至5分不等的高额利率,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所得由其一人经手支出后,凭票据从煤矿财务结算本金和利息。2007年3月,该矿整体转让给孝义市德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被告人邵某甲对相关手续、证章做了移交。煤矿名称先后变更为“临县晟聚煤业有限公司”、“临县西山晟聚煤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甲经办的该矿账务于2008年3月全部结清。此后被告人邵某甲仍以“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矿长身份及煤矿资金紧缺为由,加盖其私刻的“临县车赶乡杜家沟煤矿”印章,先后向临县、离石、柳林等地的赵某丙、霍某、刘某甲等被害人集资62笔,计2134.56万元。所骗资金,除支付高额利息743.1425万元,归还本金242.1万元以外,剩余部分1149.3175万元由其隐匿而拒不交代去向。
法院判决: 集资诈骗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煤矿生产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1149.3175万元,发还被害人。
律师说法: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均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其次,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进行投资的心理,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如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资金短缺私刻公章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标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