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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切割机抢银行 墙上挖洞引来警察

金融犯罪辩护资讯          2017-01-24 阅读:33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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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带切割机抢银行

昨日凌晨1时许,一男子携带切割机等工具来到梅江区华南大道,切割开梅县客家村镇银行三角分理处的卷闸门,打碎玻璃墙,试图入内盗窃,被及时赶到的警察当场捉获。

据警方通报的情况,凌晨1时20分许,梅江区三角镇客家村镇银行发出联网报警,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迅速组织派出所和路面警力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银行卷闸门被切割,大门被破坏。该男子见到民警后,立即钻进切开的洞内躲进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赶到后打开大门,警察进去将他制服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二、盗窃金融机构是重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盗窃金融是盗窃罪是加重情节,其处罚也较一般的盗窃行为更严厉。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行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较重量刑标准。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该司法解释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范围作了限制解释。其一,盗窃金融机构不是对金融机构这个单位本身实施盗窃行为,而是对该金融机构所控制和支配的资金、有价证券、保管的财物进行盗窃的行为。其二,金融机构本身营运所需的物品设备如车辆、办公用品不能成为本罪的盗窃对象,盗窃该类物品的仅作为一般的盗窃行为来处理。

 鉴于金融机构是大量资金集中同时又是高风险运作的场所,金融机构犯罪一旦发生,特别是针对金融机构中银行所发生的相关抢劫、盗窃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大量的资金流失,结果往往相当严重,并会造成极大的负面社会影响。使广大储户增加强烈的不安全感,同时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利益造成极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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