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骗取空白转账支票
被告人宋玉林在北京市昌平北华贸易公司经理宋万丛处骗取盖有“北京市昌平北华贸易公司结算帐务专用章”的中国建设银行空白转帐支票(支票号:IXV03048486)一张,将自己的人名章加盖在该支票上,并于当日十六时许,持此印鉴不符的转帐支票,冒充北京市昌平北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购买钢材为名,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银斯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骗取钢材一百余吨(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78616元),随后将钢材售出获利后潜逃。后被告人宋玉林于2007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骗取到的他人支票,冒用他人支票并持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玉林犯票据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第一、二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第三点辩护意见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被告人宋玉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玉林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票据诈骗罪的追诉处罚标准
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三、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