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某,女,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关于被执行人朱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依据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本院刑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轮候冻结;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沪D×××××红旗牌及沪L×××××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无法处置,本案已于2020年11月23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核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位于上海市××中××号的不动产,本院(2020)苏1281执2627号执行案件拟处置上述不动产,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不动产的执行。
4.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购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本院依法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划拨退保金27823.15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民事执行案件,该款项已转移至执行案件中。
5.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12月12日两次向被执行人兄弟朱桂海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本案已查明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家人亦不愿替被执行人代交罚金。本院于2021年1月8日至上××市普陀区实地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未能查找到。另查明本院执行案件正评估处置被执行人享有股权的江苏安丰国蟹水产品市场的全部不动产。
6.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朱某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