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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现状,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其他信贷担保问题          2016-10-09 阅读:387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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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现状,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信托业的现状

我国现代信托业是在政府的主导下, 以国家信用为保障, 为改革开放, 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奉命而生”的。在那个百废待兴的时代, 社会财富和各种资源都还集中在国家手里, 利用信托手段, 为发展经济创设的一条融通资金的渠道, 也是必要之举。但是由于沿袭了计划经济模式, 被人称之为“二银行”, 到现在依然没有摆脱“二银行”的影子。

时至 2001 年,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健康发展, 以银行、保险、证券业为主体的金融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比较而言, 在改革开放之初发挥过一定经济作用,现在几经治理整顿却依然难有起色的信托业, 却面临着何去何从的尴尬境地。


二、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法两规”的颁布与实施, 构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基本法律框架, 为金融信托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它并没有解决信托活动所需要的全部制度安排问题, 仍需继续加以配套、调整和创新。信托法制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 应该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有计划、有步骤、逐步完善的进行。

现阶段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准确理解现有法规。《信托法》是一部高层次、统一的信托制度, 它适用于所有的财产管理活动。它是规范所有财产管理活动的基本法, 是对信托关系的最基本要素的一个法律约束, 其他用于财产管理的法规都必须服从于该法, 不应与之产生矛盾。目前, 应结合法律条文, 在全社会宣传普及信托知识, 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 为法律法规的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在物权法中将受托人的财产权与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分别明确为所有权和用益权, 改变信托及信托法与我国法律的抵触, 发挥信托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信托登记制度。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者影响极大。为保障社会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 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为此, 我国应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 及时制定有关特殊信托财产的等级办法, 把信托登记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四是调整信托税收制度。按照我国《信托法》的规定, 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时, 因伴随产权转移, 需要交纳税金; 当信托计划到期, 信托投资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 又需要交纳税金, 形成双重交税。目前英美国家对信托业实行单一税制, 即对信托投资公司待人理财不征税, 仅由受益人交纳所得税。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成本, 从而压缩了委托人的收益空间, 因此, 应当遵循信托的本质属性, 吸收国外信托税制的惯例, 尽快调整我国现有的信托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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