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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中质押存单扣划案例,质押存单扣划的具体处理

质押贷款          2016-10-11 阅读:404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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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证券中质押存单扣划案例

2013年10月,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前往光大银行查询,获告知被查询人在银行有一笔20万的存单,但已经质押给银行,不能办理冻结、扣划手续。

对于已经质押给银行的存单能否冻结、扣划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经质押给银行的存单是由银行专门账户管理,柜台确实没有权限办理冻结、扣划手续,而且冻结、扣划已经质押的存单也没有任何意义。第二种意见认为,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质押的存单应予冻结,但不能立即扣划。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质押的存单不属于不能冻结、扣划的对象,法院可以冻结、扣划。

二、质押存单扣划的具体处理

第二种意见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做法,具体的采取理由如下:

(1)存单质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其性质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样均是质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可见对于设有物权担保的财产,法院仍有权采取冻结措施。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在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后或担保物已丧失担保功能时,如债务人已经偿还担保物权人的债务时,担保财产未处在冻结状态,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存单已经质押给银行,冻结也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

(2)对于质押存单法律没有具体的禁止规定,是可以扣划的。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的司法精神,应是不赞同扣划。事实上如果担保财产未丧失担保功能,扣划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存单质押贷款本是债务远高于质押的财产,且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扣划,也偿还不了银行的债务,更无法弥补其他债权人的损失,徒劳无益。

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应该在判决具体案件时冻结质押的存单,但不宜强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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