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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的生效包括哪些,当票失效情形有哪些

其他典当小贷问题          2016-10-26 阅读:382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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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票的生效包括哪些

当票的生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成立,二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生效。

(一)当票成立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雇佣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从典当过程来看,当票作为典当合同,显然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代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货币,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这表明,当票的成立以典当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志。一方面是当物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权转移至当户。至于典当双方在当票上签字盖章,仅为当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二)当票生效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二是合同成立时间不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备特殊要件才生效。如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只有经过特别程序之后,合同才生效。这些程序一般包括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交付、备案等手续。

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尤其具备质押合同的特征,故其成立与生效属于分离形式。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76条又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当票属于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这也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本质所在。

二、当票失效情形有哪些

当票的失效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终止,即当票中所载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或合同效力终止。依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当票的生效包括哪些,当票失效情形有哪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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