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请求网购第三方平台赔偿
网络交易和网络消费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央行统计,2015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电子支付业务1052.34亿笔,金额2506.23万亿元。其中,网上支付业务363.71亿笔,金额2018.20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29%和46.67%。随着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网购逐渐以更加便捷和频繁的方式融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此同时,互联网交易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不绝于耳,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网购合同纠纷。近日,一起网购假项链亚马逊被判赔十倍的诉讼案件被多家媒体竞相转载,这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通过检索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中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天猫、淘宝和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大多都能够成功免责或者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直接做撤诉处理,此次亚马逊的败诉再次激起我们对网购合同中第三方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疑问。
二、第三方平台赔偿法律规制
第三方平台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并非于法无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从网购纠纷本身来看,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致使消费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当作为共同被告,第一种情形是,消费者认为商品购买页面上显示的所谓“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等承诺是由第三方平台发布的,或者该承诺信息表明第三方平台已为卖家信誉进行了背书。在江某诉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即认为页面宣传上的“全新正品”和“假一赔三”是网购平台对产品质量的承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平台销售的产品质量;而在亚马逊败诉的案件中,法院正是基于亚马逊在明确载明“支持复检,假一赔十”的页面中误导了消费者的判断而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第二种情形是,在商城卖家销售假冒产品并且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认为第三方平台参与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在钟伟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服用被告产品造成身体不适,经检测原告购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且卖家的注册信息和地址皆为虚假,因此,原告认为第三方平台应对由于虚假卖家致使自己购买到假冒产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