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范围
《典当管理办法》在经营范围一章中明确:典当行可以经营“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根据国家《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有些典当公司的业务介绍中,除上述部份品种外,还设有:国债、国库券、企业债券;店铺、摊位的经营权、租赁权;版权;应收帐款等。
二、财产权利质押的注意事项
(一)注重债务人的信誉。债权人占有质物,对保障债权有安全感,但当户在典当期届满能及时赎当毕竟是第一位的,不能重物轻人,而要既重物又重人。因此,要重视对债务人信誉的调查,除查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外,要调查借款的用途,看是否正当;调查其历史经营业绩,看是否有驾驭市场能力;调查其资产负债状况,看有无非正常因素;当然人品更重要,看有否违法乱纪等行为。掌握这些情况,判断其赎回当物的信誉和能力,以确定是否可与其合作。
(二)弄清质物来源和权属,防止抵债时带来麻烦,甚至丧失应有的保障权利。
(三)明辨质物的真伪。如银行汇票,常有“克隆假银票”出现,要认真查验,可配备先进的票据鉴别仪,学会防假识别的过硬本领,并到签发票据的单位查询核对等等;仓单、提货单等还要进一步了解出单企业的资信情况,签订必要的法律文书。
(四)坚持占有质物。《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等,不同质物应运用不同的占有方式,如汇票等凭证类的质物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典当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如股票、商标专用权等,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等。有些出质的凭证上还要记载“质押”字样,以对抗第三人,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目前股票质押,还难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除与合作的证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监管责任外,还要设法获得有效的占有手段。
(五)保管好质物。《担保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典当行一般备有安全的保管库房,如缺少这方面的条件的,应向银行租借保管箱柜。
(六)确保质物的变现兑付和完善有关手续。首先要弄清占有权利质物的市场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变现过程中的费用,确定是否收当和可付当金的折率,以规避风险。对票据凭证类中须加盖“背书”的要查看是否齐全,对质押的股票要事先由客户填制,卖出股票的单证等。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还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好必要的手续。其中重要的一条,获得股份转让资格时,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因他们拥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为此质押的股份应要求当户提交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书”等。最好还有一个“质物回购”的保障措施,以构筑起第三道防线。即要求债务人找一个典当行信得过的自然人或法人,当质物变现时遇到麻烦,由他来负责处理,代债务人归还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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