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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的概述,虚假陈述的索赔条件

虚假陈述          2016-11-02 阅读:270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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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陈述的概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虚假陈述的索赔条件

(一)身份资格

可以索赔的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类型,换言之,除了股民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投资者,都具有索赔的身份资格。

(二)行为资格

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

2. 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抛售;

3. 投资者在上述时间段内因投资相应股票而存在亏损,盈利的投资者不能索赔。

4.投资者是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或“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完成的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包括协议转让而形成的交易;

5. 投资者在上述交易中,受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而产生亏损,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亏损除外。

(三)法定前置条件

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已生效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符合上市“身份资格”和“行为资格”的投资者,可以在法定前置条件成就后、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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