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操纵有几种主要形式
联合操纵有三种主要形式:
(一)交易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秘密购进并积累证券,然后突然大量出手,使价格猛跌,操纵集团再补进至市场流通数量有限时,又突然公开大量购进,使价格猛涨,最后逐步抛出,谋取暴利。
(二)扎空,即操纵集团将某种证券集中吸纳,诱使其他投资者融券卖空,而向卖空者融券者和 向卖空者吸纳着均为操纵集团,最后致使做空者无法补回,操纵集团借机控制价格,迫使卖空者扎空结账。通常,当股票价格上涨至某个价位时,股票投机者认为该股价上涨超过其价值时反而会引起股价下跌。于是投机者融券卖空,融券者就是证券市场的操纵集团。证券价格上涨后,卖空者继续卖空,操纵者则试图将证券市场上所有卖出的股票全部吸收,并将所吸购的股票再融券卖给卖空者继续卖空,最后形成融券股数超过流通在外股数的情形。当此种情形继续道卖空者开始警觉或者感到绝望并试图补回卖空股票时,操纵者也同时要求收回借出股票。此时卖空者已经没有其他证券来源,只好与操纵者扎空了结,价格随操纵者随意决定。
(三)期权联合操纵,即操纵集团设法获得某一信誉好而数量有限的股票期权,然后利用下单购买等多种手段,造成该股票价格上扬,操纵集团行使期权高价抛售,至股票价下跌时再补进。
二、什么是洗售
根据我国证券法, 洗售(Wash trade)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 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据对我国实践的考察,1996年以来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公布处罚决定的所有操纵 股票价格的案例中,除极少数外,违法行为人都涉及开立多个 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情节,说明此种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操纵市场的违法形态,应当作为法律首要规制的对象。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连续进行自买自卖,以致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明显具有不当控制该种证券交易价格的意图,应当认定为操纵市场。问题是该种行为虽然在“人工撮合”、“有纸化交易”的背景下可能导致相关证券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在我国交易所市场上“电脑撮合, 集中竞价”、“无纸化交易”的背景中,则根本无法辨认相关证券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因此,立法修改时宜删除有关“不转移所有权”的表述,而将本项内容改写为:“以自己控制的不同账户在相同或相近的时间内连续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构成本项项下的操纵市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操纵意图,但客观上应有影响市场交易行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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