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押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5、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6、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7、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二、质押合同有几种?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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