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和抵押合同意义相同吗?
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动产质押典当有哪些操作要点?
1、动产所有权要清晰。判断当户或第三方对动产所有权的真实合法性是开展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的基础。权属不清晰或者存在瑕疵会从根本上丧失对动产的担保物权。目前典当公司可接受质押的动产除了企业自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资产以外,主要是企业存货等流动资产。企业存货是企业动产的主要部分,一般包括企业存储的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产成品。关于上述动产的来源,当户或担保方一般从两方面获取,一是外部采购,对于采购的货物,可通过核实原始凭证,诸如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和付款凭证,动产的型号与原始凭证验证,以证明所质押的货物为当户或担保方合法所有;二是当户自身生产制造加工,对于自制的货物,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货物的生产加工过程,依据当户的主营产品、生产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及生产周期是否吻合加以判断。
2、优先选择价值稳定和易于变现的质物。典当公司在选择动产上,一是要判断其价值的稳定性,以价格公开透明,整体发展趋势较为稳定,价格小幅波动的产品优先考虑,为防止当物价值波动较大,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质物价值发生较大减值时,当户要提前还款或及时追加其他存货质押;二是要考量其是否易变现,选择易流通,易保管,畅销紧缺,使用人群较多的的货物,诸如中高档轿车、名牌电器和数码等大宗库存批发零售商品。对难以转让变现、难以交付质押不易分类不易保存的物资要审慎。
3、质权以动产的实际交付发生效力。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质物的实际交付,交付时发生所有权的风险转移,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可将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占有改定为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由于占有改定中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并未转移,并未发生动产的实际交付,该方式视为无交付,其他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三种视为实际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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