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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几类,哪些特征属于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          2016-11-13 阅读:977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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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分几类?

1、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哪些特征属于虚假陈述?

1、签名否认型。对于在借条、欠条、出库单、对帐单、收货单等等书面证据上的签名,即使是常人看来足以认定为其本人的签名也矢口否认,法院不得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使得审理周期延长。

2、装疯卖傻型。对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案发经过,或者与纠纷事实关系密切的主要细节,以“时间长”、“记不得”、“不清楚”等等为由,一问三摇头。

3、是非颠倒型。明明已经收到的货物偏偏不予认可,明明已经实施的行为却坚决否认,其陈述与法官后来查明的事实完全相反。

4、移花接木型。把此笔业务说成是彼笔业务,把一笔往来说成两笔往来,把实施民商事行为的地点、时间等进行转换、嫁接,扰乱法官的视听。

5、弄虚作假型。一是无中生有。农村户口的,找来了城镇暂住证;在家务农的,找来了某企业的工资发放表;二是偷梁换柱。把休息时间、误工时间延长,把被扶养人的子女数减少,总之,把证据朝有利于己方的一面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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