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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公司虚假陈述,证券公司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          2016-11-21 阅读:813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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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证券公司虚假陈述

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是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作出的虚假陈述,通常与证券交易无关。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向其客户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可能构成欺诈客户行为。

依照《证券法》规定,在发生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场合下,无论性质及后果如何,行为人均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至于是否承担行政及刑事责任,则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但陈述遗漏场合下,须以重大遗漏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对陈述遗漏是否构成重大遗漏,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证券公司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并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赋予证券公司以重大责任,并会促使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中必须始终克尽职守。

在证券发行中,证券公司承担着广泛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票条例》第2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据此,证券公司不仅要核查招股说明书,还要核查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其他宣传材料。《证券法》第24条使用了“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而没有清晰划分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宣传资料,从而潜在地扩大了证券公司的核查义务和范围。在实证法范围内,凡需要证券发行人承担责任的场合,承销之证券公司均无法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但过于苛刻。我们认为,应允许证券公司于适当情况下免除责任,即在证券公司“尽到勤勉谨慎审查,仍无法发现证券发行人存有虚假陈述情形”的场合下,可以允许证券公司免除责任。第一,《证券法》第24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核查义务,但核查义务不等于保证义务或保证责任。如果证券公司尽到全面和审慎的核查义务,但未发现证券发行人之虚假陈述,应当免除证券公司的责任。第二,证券公司是专业机构,但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来说,又属于审计、法律及资产评估专业以外的非专业机构,证券公司显然无法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出专业性评价。在此情形下,若强要证券公司承担责任,就会过于苛刻。

以上就是证券公司虚假陈述及证券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想要深入了解,您可以来电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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