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市场信用机制有法律保障吗?
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诚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国,相关法律约有17项。其中约3/5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FT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2/5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FR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这些法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做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它信用条款比较)、《公平结账法》(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与银行有关的《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即50美元)、《电子资金转账法》(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最为著名。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应作用。
二、地下交易危机有哪些主要因素?
经济体制转型中利益调节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信用危机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交易关系的基础是对某个(些)人或者某个集体的信任,即确信他们能够掌握所有相关的知识,而且根据这种巨细无遗的知识,可以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秩序。
这种以计划调拨为主的经济体制,只讲究服从和分配,以国家信用取代或支配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除非国家信用崩溃,否则其他信用不会存在什么风险。所以,虽然当时信用从总体上说并不发达,但人们并不感到信用的缺失。
现在,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不同于以往的是,“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
信用无处不在,每一个经济部门乃至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产出自己的信用,同时也接受别人的信用”[9].这样,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就从国家信用的枷锁中解脱了出来,获得了自身发展的空间,但同时也失去了以往由国家信用所提供的直接安全保障。
为了发展生产和经营,增强自身的信用能力,作为主要市场主体的企业及其组成人员迫切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来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
但由于目前新的利益调节机制———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因而在现实中,不管企业还是个人不讲信用得到的收益往往远大于所付出的代价(包括道德谴责和法律惩处),于是,利益的驱动造就了不守信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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