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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与出租合同有哪些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新规定?

转租赁          2016-11-19 阅读:355

邓隆炎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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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租与出租合同有哪些法律法规?

其实在《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转租必须征求出租人的同意, 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里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转租合同的效力是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的。在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不知道房屋被转租,在他知道后,如果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 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无效。

解除转租合同还有一个时间限制,即出租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提出,超过6个月再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同时,就算在出租人同意转租,如果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新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的批复 1996年10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是指除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如土地使用者因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以及因土地使用者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而停止使用土地等,不应当理解为包括土地使用者因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形。

对土地使用者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处罚。

上述就是有关承租与出租合同有哪些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新规定的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律师电话,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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