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也应予以退还。
留置的特点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共有属性外,其独特属性表现如下:
1、留置权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只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留置和担保双重效力
以上就是“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留置的特点是什么”的介绍。当合同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根据“定金”协议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若没有“定金”协议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标的物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更多详细知识,您还可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