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拒绝许可,可构成“必需设施”的知识产权

普通授权          2016-09-20 阅读:328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界定

       根据《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设施时,若该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则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认定上述行为需要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项知识产权在相关市场上不能被合理替代,为其他经营者参与相关市场的竞争所必需;

      (二)拒绝许可该知识产权将会导致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或者创新受到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三)许可该知识产权对该经营者不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款也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必需设施。判断某一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必需设施,应当综合考虑另行开发该技术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技术秘密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技术秘密的可能性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三、举例

        例如,某个计算机系统软件的源代码通过有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秘密来保护。假定该系统软件构成“必需设施”,而该计算机软件生产商又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该软件生产商以软件源代码属于技术秘密为由,拒绝其他竞争对手获得该源代码的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