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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知识产权 实现搭售安排

普通授权          2016-09-20 阅读:285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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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根据《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包括:

(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二)实施搭售行为使该经营者将其在搭售品市场的支配地位延伸到被搭售品市场,排除、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在搭售品或者被搭售品市场上的竞争。对技术转让中的下列搭售安排予以禁止:

1、不正当地强迫被许可人接受其不愿要的额外技术、未来发明和改进部分、货物或服务;

2、 不正当地限制技术、货物或服务的来源,作为取得所需要的技术的条件。

(三)认定搭售行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搭售并不限于货物之间的搭售,还包括与服务的搭售;

2、 搭售的对象并不一定是现有的,还可能涉及未来的发明、改进、货物或者服务。

二、举例        

 例如,一个专利池中具有多项不可或缺的关键技术,但是也包括一些不具有关键作用的专利。这时将整个专利池许可给被许可人,就可能存在搭售问题。再比如,某GPS导航设备生产企业在获得核心技术许可的同时被强迫接受另外几项与核心技术无关的专利技术,由于这些技术与核心专利技术捆绑在一起作为一揽子进行许可,而且不可拆分,因此该GPS导航设备生产企业不得不全部接受并支付许可费。这种安排就可能构成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三、竞争分析        

如果权利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安排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为:

(一) 该等安排将许可人在一项专利技术方面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扩大到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技术上,从而在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产品市场中扭曲了正常的竞争;

(二) 搭售限制了被许可人的技术选择权,损害了其利益。

如果搭售行为没有合理理由,则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强制性是构成该行为的关键点。如果被许可人自愿接受相关的专利,并不存在强制行为,则不能认定构成搭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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