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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软件实施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法律分析          2016-11-17 阅读:244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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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网络服务商商业模式的变革,基于手机等移动终端的第三方应用软件及内置软件涉嫌侵权的新类型案件逐渐出现并增多,且普遍存在案件技术事实难认定、关键证据难取得的现象,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涉案软件类型更加多样。我院从2011年起受理涉手机软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2011年案件数仅2件,2013年增加至33件,每年增幅多达300%。涉案手机软件类型也趋于多样化,从涉及内容看,涉案手机软件主要包括视频软件、阅读软件和游戏软件三大类;从来源看,分为从应用商店下载的软件、从相关网站下载的软件以及手机设置中的网络播放器软件。软件内容和来源不同,决定了手机软件的技术特征和操作原理,对法院就被控侵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侵权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

二是侵权方式更隐蔽,侵权行为具有延续性。移动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手机软件运营商业模式发生转变,使得手机软件侵权方式更为隐蔽,如手机软件的阅读和视频播放界面不显示URL地址,用户无法直观判断涉案作品是否由被告提供。就涉网络播放器软件侵权案件而言,亦存在类似不显示视频播放地址的问题,导致利用手机软件侵权具有“天然优势”。调研发现,一些被控侵权主体自2011年起每年均涉诉,被控侵权行为亦未发生改变,反映出侵权行为具有延续性。

三是被告诉讼策略转变,案件调解难度越来越大。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许多问题在《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变得不甚明晰。实践中我院发现,被控侵权主体的和解意愿不断降低,越来越希望通过法院判决来明确其行为是否超过了现行法律的规制范围,造成该类型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数量要远高于调撤案件数的现状。

对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提升审判技能,统一执法尺度:一是加强判前和判后的普法释法,纠正当事人对法律的错误认识,减少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培训,结合网络环境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去考虑适用具体规则。二是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充分吸收网络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全程审理,帮助法官分析、判定技术原理。三是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完善诉讼与非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发挥中国互联网协会、行政执法机关在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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