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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把手面板也侵权?律师详解

专利注册          2016-11-22 阅读:273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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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索引

广东雅洁公司与中山市凌志锁业有限公司、谢忠英、王文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情

曹湛斌系专利号为ZL200530068989.1“门把手面板(H70P)”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将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给本案原告广东雅洁公司。2011年12,广东雅洁公司经公证,购买福州市仓山区上渡建材市场 “宏鑫五金”店 “富门”锁具一副。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中山市凌志锁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凌志公司)”,并有“FONO+富门”标识。中山凌志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五金、门锁、卫浴、洁具,投资人为王文景和郑玲萍等。“FONO+富门”商标所有权人为王文景,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有金属锁(非电)等。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中山凌志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王文景虽为被控侵权产品上“FONO+富门”商标的权利人,但证明其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的证据不充分,判决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谢忠英虽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在其提供合法来源证据的情况下,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王文景与中山凌志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共同的生产者,理由是:商标系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王文景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商标权利人,可以认定其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提供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商标权人对被控侵权产品享有商标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该产品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王文景完全有能力组织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综上,二审法院改判王文景与中山凌志公司共同承担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他维持原判。

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评析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了“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但由于我国工商管理法规不健全,市场经济运行中存在许多制度的漏洞,导致很多知识产权案件判决后无法执行,神圣的法院判决变成为“法律白条”。本文被控侵权产品既标注商品生产者名称,同时又标注了注册商标,当该产品被认定为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二者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又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大保护的司法政策,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做出了很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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