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方顺通公司诉称:2009年7月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一份,约定由我公司为被告开发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我公司分两次向被告支付研究开发经费7万元,并提供必要的运行条件和环境。设备经多次试验最终获得成功并已经实际交付样机且验收完毕。我公司多次向被告要求交付开发技术的原始技术资料及设备机械构造产地和规格等相关技术数据,然而被告始终未交付相应技术资料。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的电机驱动额定功率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及记录;2、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的电机驱动转数及扭矩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及记录;3、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中刮粪板的工作变速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及记录;4、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中刮粪板遇阻力停止及恢复工作状态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及记录;5、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中刮粪板遇阻力无法恢复工作状态,自动报警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及记录;6、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智能化构思总体开发设计图纸;7、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动力驱动总体开发设计图纸;8、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变频调速总体开发设计图纸;9、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主控电路总体开发设计图纸;10、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智能负载反馈总体开发设计图纸;11、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网络控制总体开发设计图纸;12 、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集成总体开发设计图纸;13、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嵌入式ARM主控电路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14、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智能负载控制电路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15、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变频调速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16、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无线控制网络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17、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变频控制电路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18、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主控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19、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控制回馈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20、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动力变频控制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21、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无线控制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22、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参数设置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23 、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调试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24、判令被告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参数设置方案设计图纸;2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海慧公司辩称:原告叙述的事实与合同不一致。我公司与原告2009年7月约定由我公司自主开发“刮粪自动控制系统”,我公司不是按照原告的思路开发的。我公司运用自有的技术,完成了刮粪自动控制系统的开发,并已经完成了双方约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相关要求,原告验收并接收了此系统,同时已经在刮粪机器上运用了整套系统。
我公司并没有原告所称的相关的图纸。因我公司开发的是一套软件程序,运用这套软件程序就可以达到原告的技术开发要求,并没有原告所称的相关图纸、说明。我公司开发这套系统的工具不是纸笔,而是计算机和相关源代码语言。
我公司于合同完成后就催告原告交接相关技术文档,但是原告却迟迟不配合交接。2011年3月6日我公司发函通知原告交接技术文档,并告知相关的权利义务,但是原告仍然不配合交接技术文档。
我公司一直在履行合同,是原告拒绝接受接收文档。电动机由原告选择购买,参数与我公司无关;电机驱动转数及扭矩的技术数据和我公司无关;刮粪板的工作变速的技术数据是由用户设置的,不存在其他技术文档及记录;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报警的要求;第6-10、12项的图纸都在文档中;第11项,技术开发合同中没有网络控制的要求;第13项,嵌入式系统就是单片机,电路图在交接技术文档中,功能通过计算机代码实现,没有其他相关文档;第14项,负载控制电路就是编码器,是通用产品,功能是通过计算机代码实现的;第15项,变频模块属于通用模块,当时用的是安德利公司的产品;第16项,无线控制器使用芯片所用细节在交接文档中,功能通过源代码实现;第17、18项交接文档中有;第19项意见同第14项;第20项意见同第18项;第21、22、23项,源代码在文档中,合同约定没有指导说明;第24项,计算机软件功能设计就是代码设计,没有相关图纸;第25项,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诉求是原告自己杜撰的,合同里没有这样的约定。我们开发的时候没有相关的图纸,所有技术文档都在文件里。我们同意交付现有的我们开发的所有技术资料,但不同意交接原告第1-24项诉讼请求杜撰出来的技术资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9日,四方顺通公司(甲方)与海慧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就“刮粪自动控制系统”的开发约定:“系统设计为:刮粪速度可调,从每分钟2米至每分钟6米连续可调;智能控制,遇障碍自动停止、自动处理;傻瓜式设置、一键式开关;中英文语言提示菜单选择,无线遥控。乙方应保证为履行本合同所实施的行为及提交的工作成果技术指标和参数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不得低于部颁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不得低于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注的,不得低于企业标注。同时应符合乙方在本合同项目执行计划书中承诺的标准,并能够满足甲方的使用目的;开发计划书详见附件一(开发一期);业务需求分析详见附件二;本项目研究开发第一阶段经费和报酬为人民币(大写)柒万元;附件四:《刮粪自动控制系统》项目预算;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在乙方完成研发正式提交样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其余价款;本合同自2009年7月9日至2009年10月9日在北京履行;乙方在工程结束时提交相应技术文档及用户手册,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甲方享有乙方依据本合同设计、开发的系统软件(含所有后续升级版本)的著作权及专利权,乙方向甲方提供本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包括软件代码、文档材料等)”等。附件一载明:“开发一期:a) 设计阶段:系统需求分析、系统运行流程设计、模块分解、样机原理图设计、样机PCB设计、单片机程序设计;b) 样机电路板安装:样机电路板安装、样机电路板调试、单片机程序调试;c)样机系统联调:控制电路、驱动电路联调、控制、驱动及执行机构联调、模拟现场运行; d) PC端程序设计:系统需求分析、系统运行流程设计、系统运行参数测试、源代码设计;e)样机磨合:样机现场安装、样机实地运行;f)外观工业设计(甲方有特殊需求时):外形及LOGO工业设计、机壳生产”。附件四载明“工作内容:a)系统需求分析:刮粪板机械动力需求分析:1.电力驱动额定功率需求;2、电力驱动转速及扭矩需求;刮粪板工作流程需求分析:1、刮粪板工作变速需求、2.刮粪板遇阻力停止及恢复工作状态需求、3.刮粪板遇阻力无法恢复工作状态,报警需求;b)系统总体规划设计:系统智能化构思总体设计、系统动力驱动总体设计、系统变频调速总体设计、系统主控电路总体设计、系统智能负载反馈总体设计、系统网络控制总体设计、统集成总体设计;c)系统硬件详细设计:嵌入式ARM主控电路设计、智能负载控制电路设计、动力变频调速设计、系统无线控制网络设计、变频控制电路设计;d)系统软件详细设计:主控软件设计、控制回馈软件设计、动力变频控制软件设计、系统无线控制软件设计、系统参数设置方案设计、系统参数设计方案设计、系统调试软件设计”。2009年7月3日和12月11日,四方顺通公司分两次共向海慧公司支付84 000元,其中包括14 000元样机费用。2009年8月6日,四方顺通公司对刮粪自动控制系统进行了验收。2011年3月6日,海慧公司向四方顺通公司发函,请求四方顺通公司在4月15日以前进行技术文档的交接工作。庭审中,双方认可样机电机和电动机减速器是由四方顺通出资,由海慧公司购买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四方顺通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及附件、付款凭证,被告海慧公司提供的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四方顺通公司与海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本案中,四方顺通公司与海慧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成果的交接内容存在较大矛盾。本院认为交接的内容不应仅凭各自的理解,而应以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合同的约定为准。
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海慧公司向四方顺通公司提供本系统软件的技术资料(包括软件代码、文档材料等),又在附件中明确系统需求分析和样机原理图设计。且海慧公司也将涉案系统设计完毕,并以样机形态通过验收。由此可见,海慧公司应将开发过程中的软件代码、文档材料、系统需求分析和原理图等技术材料交予四方顺通公司,故四方顺通公司请求海慧公司交付相应技术资料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方顺通公司所称开发过程中的记录属于技术文档的一部分,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重复支持。电机是海慧公司购买的,对其相应资料,亦应交付。海慧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海慧电子技术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四方顺通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刮粪自动控制系统的电机驱动额定功率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电机驱动转数及扭矩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刮粪板的工作变速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刮粪板遇阻力停止及恢复工作状态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刮粪板遇阻力无法恢复工作状态,自动报警的技术数据及开发设计过程中的电子技术文档、智能化构思总体开发设计图纸、动力驱动总体开发设计图纸、变频调速总体开发设计图纸、主控电路总体开发设计图纸、智能负载反馈总体开发设计图纸、网络控制总体开发设计图纸、集成总体开发设计图纸、嵌入式ARM主控电路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智能负载控制电路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动力变频调速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无线控制网络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变频控制电路设计图纸及相关组件的技术数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资料,主控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控制回馈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动力变频控制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无线控制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参数设置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调试软件源代码及源代码编制说明、软件控制指导说明,参数设置方案设计图纸;
二、驳回原告北京四方顺通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北京四方顺通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海慧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公司负担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 运
人民陪审员 欧裕法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