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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技术开发案例          2016-11-28 阅读:231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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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达公司起诉称:2011年4月27日,我公司与天籁传音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简称《技术合同》),双方约定:天籁传音公司委托我公司开发天籁乐园空间模块服务器端、iPhone客户端、Android客户端产品,开发原型机为iPhone4(OS4.2)、HTC G10(OS Android 2.2),开发周期为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7月30日,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02万元。合同签订后,天籁传音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我公司支付了30.6万元的预付款,我公司亦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研发成果。但天籁传音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付款,经多次协商,天籁传音公司仍拖欠我公司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71.4万元。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籁传音公司支付剩余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71.4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10月2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天籁传音公司答辩并反诉称:首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亿达公司无权要求付款。根据合同约定,亿达公司完成开发工作并经我公司验收合格后,我公司支付剩余费用,但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始终未通过我公司的验收。其次,亿达公司未按照约定完成研发项目,未按照约定提交开发成果。亿达公司未在约定的开发周期内完成开发工作,且至今未向我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项目详细设计说明文档、测试报告以及合格的源代码。第三,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严重不合格。亿达公司虽然在2011年9、10月份向我公司提交了开发成果,但并未提交测试报告书,在开发周期届满后几个月内,经多次验收,每次均发现存在多处严重质量问题,但亿达公司始终无法解决。第四,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没有任何利用价值。依照合同约定,涉案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02万元,三项开发内容的费用分别为:服务端开发费55万元、iPhone客户端开发费22万元和Android客户端开发费25万元。但亿达公司所提交的开发成果中,仅有Android客户端具有极小的利用价值,亿达公司提交的该部分的代码仅占我公司天籁乐园总代码行数的20.33%,按照该比例以及Android客户端25万元的研发经费进行计算,对价应为50 825元,远低于我公司支付的预付款30.6万元。第五,亿达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我公司已经依法解除了涉案合同。由于亿达公司的迟延履行及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我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3日向亿达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商讨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但亿达公司至今未予回应,故涉案合同已经依法解除。因此,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我公司针对亿达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已经于2011年10月14日解除,判令亿达公司返还我公司已付预付款中的255 175元。

亿达公司针对天籁传音公司的反诉答辩称:首先,天籁传音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其解除行为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我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开发义务,2011年7月30日以后提交开发成果是因为天籁传音公司对其需求进行了增加和细化,故我公司不存在履行迟延。其次,天籁传音公司已经将我公司开发的产品上线和运行,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我公司返还预付款。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天籁传音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天籁传音公司(甲方)与亿达公司(乙方)就委托开发天籁乐园空间模块项目签订《技术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1、技术目标:按双方约定的开发计划及项目里程碑(详见附表1)以及项目需求文档(详见附表2)完成服务器端、Android手机客户端和iPhone客户端的开发,开发原型机为iPhone4(OS4.2)、HTC G10(OS Android 2.2)。2、技术方法和路线:需求涉及的服务器端功能由乙方开发和协助部署;手机客户端模块由乙方提供源代码,甲方负责整合到甲方的应用程序中;手机客户端界面由乙方提供设计图,甲方整合代码时添加甲方设计的效果图;手机客户端包括iPhone4和Android两个版本,并行同时开发。3、交付成果物:包括项目详细设计说明文档、测试报告书和源代码。开发结束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上述开发成果,供甲方进行项目验收;甲方须在乙方提交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双方确认的软件需求说明的内容进行书面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如超过20个工作日甲方没有给出任何验收反馈则视为验收通过。

二、关于开发周期。开发周期为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7月30日,具体开发计划见附表1。

三、关于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费用金额。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02万元,其中,服务器端开发费55万元、iPhone客户端开发费22万元、Android客户端开发费25万元。2、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并经甲方确认同意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30.6万元;甲方在乙方提交产品全部源代码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项目金额的50%,即51万元;甲方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0.4万元,验收合格后以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单为准,与此相对应,乙方应向甲方交付附表1所列全部工作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乙方依据以上条款在甲方付款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开具发票及付款通知书。

四、关于成果交付。乙方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见附表1。

五、关于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乙方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及研发目的,并需由甲方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报告。

六、关于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甲方所有。

七、关于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解决并确定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关于联系人。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徐恒宇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段是非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随时联系、在合同规定开发服务期内每月至少协调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九、其他。乙方保证按照甲方之委托对产品进行研发,如无任何其他约定、甲方需求范围变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乙方则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否则,乙方应以自己费用承担重整、更换责任。

上述合同的附表1为开发计划及项目里程碑,该附表对于研发阶段、开发任务、相应的预计完成时间以及各阶段应交付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研发阶段划分为设计阶段、开发阶段、测试阶段和维护期四个阶段,开发阶段为4月22日至7月22日,交付成果物为部分源代码和可测试的demo,测试阶段预计完成时间为7月29日,主要任务为综合测试,交付内容为全部源代码,维护期应交付的内容为详细设计文档。附表2对于项目需求,包括需要开发的模块以及具体的条目进行了明确。

合同签订后,天籁传音公司依约向亿达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30.6万元。亿达公司亦进行了研发工作。研发过程中,亿达公司和天籁传音公司经常通过电子邮件就研发问题进行沟通。其中,亿达公司在2011年5月11日发给天籁传音公司的邮件中表示:在开发信息模块的时候出现了一个问题,内部讨论后给出了需求变更的建议,详细内容请参考附件文档,该邮件附件标题为“关于系统消息的问题”;次日,天籁传音公司在回复邮件中表示消息系统同意按照亿达公司的建议来修改。

2011年4月至7月期间,亿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天籁传音公司提交了阶段开发成果,并于7月29日发送了供天籁传音公司验收的源代码。天籁传音公司表示由于亿达公司在提交源代码时未提交测试报告,该公司只能进行自由测试,并就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亿达公司进行修改,但亿达公司始终未能妥善解决,并就此提交了双方于2011年8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往来的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天籁传音公司指出问题的邮件。天籁传音公司在2011年8月4日发给亿达公司的邮件中指出:根据其测试结果,存在挺多问题,尤其是内存溢出的情况仍然存在,因为出了一些bug,有些功能无法测试,请先安排解决现有问题,该公司先暂停测试;在8月8日发给亿达公司的邮件中指出:为了加快进度,界面上的一些问题就不修改了,但是功能上的bug一定要解决,请务必优先解决关于内存溢出的bug;在8月16日的邮件中指出:新提交的版本已经收到,发现Android上的内存溢出问题仍然存在,测试不长时间出现两个bug,并希望亿达公司进行充分测试,彻底找到问题后再提交解决方案;在8月19日的邮件中指出:亿达公司之前应该做过性能测试、压力测试,按照约定应该在提交验收的时候同时提交测试报告,之前提交的没有,也请同时准备;8月22日,天籁传音公司还给亿达公司发送了其验收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二、亿达公司的回复及双方沟通的邮件。2011年8月25日,亿达公司在给天籁传音公司的回复邮件中表示:反馈的问题已经安排技术人员尽快解决,为了保证质量,又增加了2名高级测试人员进入项目组,专职进行压力和性能方面的测试工作,计划在下周一提交修改后的最新版本。此后,双方还就部分问题的修改进行了沟通,天籁传音公司就在测试过程中新发现的问题向亿达公司进行了反馈。同年9月26日,亿达公司向天籁传音公司提交了修改后的源代码以及一份针对天籁传音公司测试报告的回复报告,并在邮件中表示经过两周的测试、修改,目前程序的稳定性有了很大提高,并附上了天籁传音公司之前提出的81个bug的相关处理结果,其中有14个问题需要天籁传音公司确认。天籁传音公司在此后发给亿达公司的邮件中认为仍存在问题并就其发现的问题继续向亿达公司提供。

三、要求终止合同的邮件。2011年10月14日,天籁传音公司向亿达公司发送了一份“合同终止函”,其在终止函中指出:依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天籁乐园空间模块项目开发周期至7月30日,但至今为止开发效果十分不理想,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合同,要求亿达公司于三个工作日内与其联系商讨后续事宜,并指出了亿达公司存在迟延交付、提交版本问题过多、程序存在严重的内存溢出问题以及服务器性能等四方面的问题。

四、后续沟通邮件。2011年10月27日,天籁传音公司负责涉案项目测试工作的范晶给亿达公司项目联系人段是非发送了一份题为“2011-10-24提交的代码测试BUGLIST”。同年10月31日,段是非在发给亿达公司部门经理周强、同时抄送给天籁传音公司徐恒宇、郝杰等人的邮件中表示:天籁乐园空间项目上周完成了测试,测试人员总计提出了30条问题,与客户方徐恒宇(开发主管)、范晶(测试负责人)、雍纹岩(财务)等一起对所有问题进行了分析讨论,明确其中问题归类为程序bug问题14个(其中6个因一条测试数据错误记录产生,错误数据来源暂时没有查明)、需求问题8个(需与客户方产品人员商讨确认修改方案)、无法重现2个、需求验证6个;项目后续推进问题,雍纹岩答复需等本周郝杰总返京后讨论决定,本周初会给予邮件通知。

亿达公司在收到天籁传音公司的上述合同终止函后,曾专门委派技术人员到北京在天籁传音公司进行了现场修改和测试,但当时未通过天籁传音公司的验收。在2011年10月份以后,双方就后续工作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亿达公司亦未再进行实质性修改工作。

2012年3月2日,亿达公司向天籁传音公司发送了一份“产品验收通知函”,要求天籁传音公司对其开发的天籁乐园空间模块产品尽快进行验收。同年3月5日,天籁传音公司回函亿达公司,称:亿达公司提交的验收成果,历经多次验收,均未达到验收标准,无法投入正常使用;该公司向亿达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函,并关停该项目,所有参与项目的技术人员已转入其他工作安排,现收到亿达公司发来的验收通知函,为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同意尽量协助配合;此次验收,视为对产品的最终测试,在亿达公司对验收的性质、目的无异议的情况下,请以硬盘拷贝形式将程序执行代码、源代码、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等快递至指定地址,并保证此次正式提交成果经过亿达公司完整测试且不存在任何问题。

针对天籁传音公司的上述函件,亿达公司于同年3月9日回函称:该公司在收到“合同终止函”之后的三日内便与天籁传音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远赴北京对产品进行了再次完善;该公司多次提交验收版本并提交产品源代码,天籁传音公司在支付预付款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对于天籁传音公司在验收过程中的种种意见,该公司均最大程度地满足,此次要求对产品进行最终验收并给予回复,并不是为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是希望天籁传音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能够出具客观的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确认单,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此后,天籁传音公司在给亿达公司的回函中指出:该公司在亿达公司2011年7月29日提交第一个版本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并于同年8月4日即给出问题反馈,之后又多次积极配合亿达公司,对提交的5个版本进行了测试,但亿达公司产品均未达到交付的质量要求;亿达公司在收到合同终止函后派技术人员到京进行了为期5天的补救开发工作,但此后提交的版本仍未能达到交付的质量要求,该公司测试部主管范晶在2011年10月27日曾向亿达公司项目负责人段是非提交10月24日版本的BUGLIST,段是非在10月31日的邮件中也做出了确认;亿达公司从未按合同约定提交项目详细设计说明文档及测试报告书,鉴于亿达公司2012年3月2日来函提请最终验收,该公司在3月5日给亿达公司的回函中敦促其依照合同约定将最终用于验收的“程序执行代码、源代码、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等”以光盘形式邮寄,以便进行测试验收,但至今未收到亿达公司实质性响应。

2012年3月27日,亿达公司委托律师向天籁传音公司发出律师函,继续要求天籁传音公司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剩余款项。次日,天籁传音公司回函亿达公司,除再次强调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未达到质量要求、未提交项目详细设计说明文档及测试报告书外,还特别指出:虽然亿达公司的开发成果始终未能验收合格,严重影响了项目进展及整体运营安排,给其带来了重大损失,但为减少亿达公司损失,仍同意对开发成果进行产品测试,并于2012年3月5日给亿达公司的函件中敦促亿达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程序执行代码、源代码、测试用例、测试报告,但至今未收到亿达公司响应。

亿达公司在收到天籁传音公司上述函件中并未按照其要求光盘形式重新提交开发成果。亿达公司称之所以未以光盘形式重新提交是因为在此前向天籁传音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已经符合了合同要求。

诉讼中,天籁传音公司表示其委托亿达公司开发的内容系其拟开发应用程序的一部分,由于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始终存在缺陷,故未予验收,但因项目开发进度所迫,其使用了亿达公司提交的Android客户端的部分代码进行重新开发,所使用的代码占天籁乐园总代码行数的20.33%,同意亿达公司就该部分代码按照所占比例以及Android客户端对应的研发经费从预付款中扣除。

亿达公司对于天籁传音公司所称的上述比例不予认可,并表示天籁传音公司还使用了其开发的服务端的部分代码,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

天籁传音公司还表示由于涉案项目所匹配的软件版本升级,即便亿达公司重新提交开发成果也已经没有实际使用价值,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以上事实,有《技术合同》,(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267号、第14268号公证书,邮件打印件,往来函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亿达公司与天籁传音公司签订的涉案《技术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亿达公司开发的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天籁传音公司支付合同余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天籁传音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涉案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关于焦点一。根据涉案《技术合同》的约定,亿达公司在开发结束后,应向天籁传音公司提交源代码等开发成果,由天籁传音公司就开发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书面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从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看,在亿达公司提交其开发的源代码后,天籁传音公司始终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双方一直在就天籁传音公司所指出的问题进行沟通,即天籁传音公司发现问题后反馈给亿达公司,亿达公司修改的同时或修改后,天籁传音公司继续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后再行反馈。根据亿达公司项目联系人段是非于2011年10月31日抄送给天籁传音公司项目联系人的邮件可以看出,截止当时,虽然亿达公司提交的源代码经过多次修改、测试,但仍存在部分问题,并有待双方就项目后续推进问题进一步协商。但双方此后并未就此协商一致。从双方在2012年3月往来的函件可以看出,天籁传音公司在当时仍未对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验收确认,只是在亿达公司要求其验收并付款的情况下,其表示同意进行验收测试,但要求亿达公司以光盘形式提交程序执行代码、源代码、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等内容,亿达公司亦未按照其要求提供。因此,根据现有事实,可以认定天籁传音公司并未对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验收确认,亦无法认定亿达公司开发的成果已经符合了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天籁传音公司支付合同余款的条件已经成就。

关于焦点二。天籁传音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已经于2011年10月14日经其单方行使解除权而被解除,理由是亿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本案而言,首先,根据《技术合同》的约定,开发周期为2011年4月7日至2011年7月30日,亿达公司第一次提交源代码的时间为2011年7月29日,故并不存在迟延履行。其次,在亿达公司提交源代码后,双方一直在进行沟通,亿达公司亦根据天籁传音公司反馈的问题进行了修改。第三,在天籁传音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函后,亿达公司还委派技术人员专程到北京进行了现场的修改、测试,天籁传音公司亦向亿达公司继续提出所发现的问题,表明双方在天籁传音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函后,双方事实上仍在继续履行合同。综上所述,根据现有事实,无法认定亿达公司在天籁传音公司发出合同终止函时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天籁传音公司在2011年10月14日以亿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天籁传音公司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已于2011年10月14日解除并据此要求亿达公司返还部分预付款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亿达公司要求天籁传音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天籁传音公司并未对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验收确认,根据现有事实也无法认定合同约定的项目余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虽然根据天籁传音公司的自认,其使用了亿达公司提交的部分Android客户端源代码,但由于涉案合同约定的三项开发内容相对独立,天籁传音公司所支付的预付款明显高于Android客户端对应的研究开发费,故仅据此不足以推定亿达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已经全部符合要求或全部得到了天籁传音公司的验收确认。并且,亿达公司虽然主张天籁传音公司还使用了其开发的服务器端的代码,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亿达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诉讼费10 960元,由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由北京天籁传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诉讼保全费4100元,由亿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     朱  蓓

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

二O一三 年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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