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维权难,就难在侵权证据难以获取;由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电子证据的关系,软件侵权线索及侵权过程证据较难以追踪,而如果不能解决软件侵权证据调查的问题,进行诉讼维权就无从谈起,主要需要证据和解决的如下:
一、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的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不少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临时拷贝的,很难做到人赃俱获。为此我们需要为进行行政执法进行布局,以启动行政执法程序获取直接的法定证据;但不排除个别案件将不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进行初步证据固定;如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刑事查处流程中,我们将采取其他的方式获得足够的侵权事实证据。
二、原告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侵权方获利证据
表明原告软件销售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簿,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簿所载明的销售数量、价款、生产成本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所导致的损失。为此,我们需要固定上述证据材料。
三、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还必须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状态。为此,我们需要有部分的证据材料来支持侵权事实的行为。
四、为恶意软件侵权提供公安报案所需证据调查行动
针对恶意和企业化的软件侵权现象,我们通常建议客户进行刑事打击行为。为此,我们将为客户提供流程化的证据固定服务。除了上述三个方面的标准证据材料外,我们还会协助客户解决软件源码、生产使用流程、产品对比及相关软件同一性司法鉴定、配合客户进行损失评估报告的制作等。从整体上在证据环节扎实有效的进行链条化处理以显著提高成案率,保障实际刑罚的到位。
上述四个方面是主要的涉及侵犯软件著作权证据调查的思路,具体的实践中律师需要针对涉案产品的特点出具详细的调查方案,充分把握,积极规避风险,为实现案件诉求提供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