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
一、技术律师谈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一)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三)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技术律师谈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一)专利申请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优先受让权。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免费实施专利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四)“一票否决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都不得申请专利。
三、技术律师谈技术秘密成果得权益归属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都可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达不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