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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再陷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侵权          2017-01-19 阅读:328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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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还记得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那场著作权纠纷吗?

去年,这三个动画形象引发了一场诉讼(点击查看:案例报告(上)、案例报告(下)),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公司)将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画”)起诉至杭州滨江区法院,认为“央视动画”未经许可且未付报酬,就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三个卡通形象改编,推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对新人物形象进行展览、宣传,侵犯其著作权。

昨天,双方又因为这部热播动画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簿公堂。原告大头儿子公司的起诉称,被告“央视动画”授权被告厦门步步乐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欧凯玩具有限公司制造和销售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积木玩具,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并要求“央视动画”每案赔偿50万元。

原告的主要依据是此前滨江法院、杭州中院、省高院对涉案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权纠纷作出的一系列判决。

二、一审判决

2015年7月,滨江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动画人物设计者刘泽岱对三个人物形象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大头儿子公司通过受让获得作品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该转让合法有效。

滨江法院认为,“央视动画”未经原告许可,以改编的方式使用了三个人物形象,侵犯原告著作权,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法院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判定“央视动画”就三个形象各赔偿原告40万元及原告相关维权费用。

一审判决后,大头儿子公司和“央视动画”均提起上诉。今年2月22日,杭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此后“央视动画”申请再审,但省高院裁定驳回。

此次,原告大头儿子公司主张,自己已经通过受让方式,从刘泽岱处取得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央视动画”却授权他人制造和销售这三个卡通形象的周边产品,属于明知故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但“央视动画”方面认为,即便原告享有95版人物形象著作权,涉案积木中的人物形象在涉案产品中也是微不足道,仅是为了宣传《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电影所需,使用该形象符合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之规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央视动画”方面还认为,其是《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版动画和2013版新动画的著作权人,有权开展授权活动。原告大头儿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和“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从庭审中可获知,“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人物形象分三个阶段,一是1994年刘泽岱绘制的草图,二是95版动画,三是2013年新版的动画。涉案产品究竟来源哪个版本,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因为庭审中步步乐公司未到庭,部分事实需进一步核实。

由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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