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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律师为您分析 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情况

著作权侵权          2017-02-24 阅读:273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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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统计来看,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案件绝对数量不大,自1999年至2014年共计受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案件约600余件,除少量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商标侵权案件外,绝大多数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且上述案件主要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总体上,北京法院审理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原告的类型

原告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某作品作者或某节目的表演者,如陈佩斯、朱时茂起诉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侵犯著作权及表演者权案。另一类是综艺节目的权利人。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1)原始权利人,即制作综艺节目的电视台或公司,如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2)继受权利人,即自综艺节目制作单位受让取得综艺节目著作权的主体,如湖南绿色创意公司受让取得选秀节目“花儿朵朵”的著作权;(3)独占被许可人,即经综艺节目著作权人授权取得独家授权,如央视国际网络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取得“春晚”节目独占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权利;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湖南广播电视台许可成为“我们约会吧”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

二、涉案综艺节目的类型

涉案综艺节目绝大部分是央视和多家地方卫视台具有较高的收视率和知名度的各类综艺节目。如晚会类的“春晚”和“元宵晚会”、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和“我们约会吧”、娱乐节目“快乐大本营”和“百变大咖秀”、选秀节目“花儿朵朵”和“中国梦想秀”等。

三、原告主张综艺节目的性质

绝大部分原告主张涉案综艺节目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简称类电作品)。少数案件中,原告主张涉案综艺节目为录像制品。另外,也有个别原告主张涉案综艺节目的广播组织者权。

四、被告主要的侵权行为类型

从案件数量来看,网络侵权行为所占比例极高,主要包括提供在线播放、在线轮播、下载服务,或者为用户提供上传侵权视频的存储空间服务,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在PC终端视频软件中同步直播综艺节目,或者通过拦截电视台信号同步直播综艺节目,或者通过手机终端应用软件同步直播综艺节目等行为。除网络侵权之外,其他被诉侵权行为还包括综艺节目模式抄袭、未经许可出版发行收录综艺节目中单个作品或表演的VCD、未经许可在电视台播放综艺节目、未经许可复制综艺节目内容[等。

五、损害赔偿数额情况

综艺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调撤率较高,判决率较低。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综艺节目著作权案件的判决率不超过15%,判决损害赔偿额从900元至12万元不等。中央电视台制作的春晚类综艺节目的侵权赔偿数额较高,最高判赔额为12万,最低判赔额也达到4万元。涉及地方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多为数期,原告通常以其中一期节目或数期节目起诉,索赔数额最高为5万元,不同法院的判赔数额按照每期900元至8000元计算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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