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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律师谈技术合同纠纷:名为技术转让实为技术服务

专利权转让          2017-03-05 阅读:358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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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实务中如何区分这两类合同,详见本期律事物语。

一、案 例

2005年5月3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A产品的合成与开发应用的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10万元,乙方保证其拥有的a技术具有实用价值可以进行工业化应用,a技术系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2008年3月试生产未成功,遂甲方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技术转让及成果转化合同;2、乙方返还技术转让费10万元。

争议焦点:1、本案是技术转让合同还是技术服务合同?2、技术转让费该不该返还?

二、技术律师评析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转让的技术不能是剽窃、冒充、仿造的,必须是自己合法拥有的,也就是说,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保证自己有权转让或者有权许可、使用、实施该项技术。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虽明确涉及到技术转让、技术转让费等约定,但a技术系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技术转让费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合理确定。”

据此,双方就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签订的合同应定性为技术服务合同,而非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应视为技术服务费。如技术服务费未明显不合理,则不予退还。

魏剑啸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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