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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劳动纠纷诉讼           阅读:242

程忠斌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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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处理途径

依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可通过下列途径请求解决:

1、协商解决——企业和职工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尊重事实,明辨是非,依据法律并充分

考虑对方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谈判、磋商,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形式。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促使企业和职工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经仲裁庭合议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必经程序或称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4、诉讼——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目前是一裁二审制。

二、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解释》适当地扩大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行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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